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9號

原告大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發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 律師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0,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57折算新臺幣為8,8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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