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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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七五號
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九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叁萬肆仟柒佰捌拾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肆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叁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