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九三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伍仟元│0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