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敖子倫 被告 陳崇崎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雖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並於民國10
5年7月26日繫屬於本院,惟迄至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尚未有被告被訴相關刑事犯罪繫屬於本院審理,此有本院案件查詢索引資料、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6、10、13至15頁)在卷足憑。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本件被告既尚未有何公訴或自訴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逕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以判決駁回之。至於本案雖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起,但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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