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債權人 楊林美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絢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送達地址為何。
㈢確認債權人之請求事項為何。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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