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司簡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進義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柯進義積欠聲請人債務,至今尚
欠新臺幣49,591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詎相對人柯進義竟於
民國88年6月5日將其所有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
○○○○號2樓之建物(下稱系爭標的)以贈與為原因,移轉
登記予另一相對人。相對人之行為顯係為避免系爭標的遭強
制執行所為。聲請人自得依法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4項
規定行使撤銷權,聲請將系爭標的回復登記予相對人柯進義
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柯進義積欠其債務,竟將系爭標
的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他人以避免遭強制執行致聲請
人追償無門,故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核其請求權
基礎為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惟民法第244條乃
撤銷訴權,即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為一形成之訴
,應以形成判決為之,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故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