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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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選任公司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89號聲請人 林洵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治沌開發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