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選任公司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89號聲請人 林洵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治沌開發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