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苗簡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秉賢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秉賢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參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5至6列之「當期香港六合彩」應更正為「每週二、四、六開獎之當期香港六合彩」;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㈡第1列之「搜票」應更正為「搜索票」)。
二、審酌被告因賭博案件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再犯之原因、手段,經營賭場及聚眾賭博之規模、期間、獲利,對社會善良風氣、參與者之財產及家庭生活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就扣案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之物宣告沒收。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315號被告湯秉賢男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通霄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秉賢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月14日起,提供位於苗栗縣通霄鎮○○路00號之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由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之金額簽注,並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為,若簽中「二星」、「三星」、「四星」(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2、3、4組號碼相符),可分別獲得5,700元、5萬7,000元、70萬元之彩金,若未對中開獎號碼,則由湯秉賢贏得賭金。嗣於104年1月29日14時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3張。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湯秉賢於警詢時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搜票影本、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三)六合彩簽單3張、搜索查扣簽單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及同法第26
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聚眾賭博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至扣案之簽單3張,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檢察官馮美珊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賴家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