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苗簡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彭玉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彭玉香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手冊貳本、記事本伍本、六合彩簽單參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6列之「當期香港六合彩」應更正為「每週二、四、六開獎之當期香港六合彩」、第9列之「記事本5本」後應補充「、六合彩簽單3張」),證據名稱另補充「扣案之六合彩簽單3張」。
二、審酌被告犯賭博罪之原因、手段,經營賭場及聚眾賭博之規模、期間、獲利,對社會善良風氣、參與者之財產及家庭生活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就扣案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之物宣告沒收。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715號被告劉彭玉香女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屋鄉○○村0鄰○○街00
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彭玉香基於意圖營利及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年2月間某日起迄同年月12日查獲時止,以其位於苗栗縣頭屋鄉○○村0鄰○○街00巷00○0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聚集不特定人下注簽單,約定賭客每簽注1支,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0元,並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號碼,若賭客簽注號碼與當期香港六合彩號碼有2個號碼相同者為「2星」,可得賭金570元;如未簽中,簽注金則歸劉彭玉香所有。嗣為警於104年2月12日17時15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六合彩手冊2本及記事本5本,而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彭玉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1份、現場照片2張及扣案之六合彩手冊2本及記事本5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被告自104年2月間某日起至104年2月12日止,先後多次為前開聚眾賭博之犯行,是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性質,在刑法之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請依集合犯論以一罪。至扣案之六合彩手冊2本及記事本5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檢察官游忠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文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