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單仁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蘇秀貞告訴被告單仁宗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0頁),依照前述說明,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