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世峰
被   告  馬筠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993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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