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7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慧娟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法扶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蔡長林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