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必勝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
54、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必勝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必勝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自民國
105年5月24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本案被告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就被告所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6月24日雲檢銘強105執1722字第18199號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以羈押手段防止被告再犯之實益相形減低,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