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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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裕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