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74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曾思薇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