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呂世偉
被   告  蔡李月定
       蔡榮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李月定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之請求共分二項,其第一項係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區○路○○巷○○弄○號地下室被告
所劃之14B車位空間返還原告與其他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41萬元(參照原告提出之 黃金柱 建築師之市價鑑
定報告書),其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依社區規約規定,喪失管理
委員資格,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屬財產訴訟而不能核定之情形,依
據同法第77-12條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2,0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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