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71號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上訴人 陳晏瑩
陳沛臻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宥芯 (原名 陳淳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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