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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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26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建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之偵查案號為100年度偵字第30323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偵字第1363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所載之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謝梨敏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