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 劉興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蕭利亞劉承杰 間停止執行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以108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71號確定判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042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人已就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保障權益,爰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應由法院就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抗告,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等各情形予以斟酌。查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再易字第5號判決駁回確定,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足稽(見本院卷第7頁)。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楊雅清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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