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9號聲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9年9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日海企業有限公司、乙○○對聲請人貨款、票據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9月4日起至119年9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訴外人日海興業有限公司(註:聲請人誤載該公司為債務人,實日海企業有限公司、日海興業有限公司為二家不同法人格之公司)向聲請人購買食品自94年9月至12月份共積欠貨款2,662,881元,嗣經辦理退貨217,313元,並償還107,370元,尚積欠貨款2,338,198元。債務人乙○○係日海興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94年12月2日簽立承諾書,同意就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該承諾書內容所載之金額係包括日海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號碼0000000號、面額855,737元、付款人為台灣土地銀行平鎮分行之支票票款,然該紙支票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業已遭退票,未獲兌現,是債務人乙○○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雖經聲請人定期催告,然債務人乙○○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承諾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及回執、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乙○○、日海企業有限公司,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2月1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5年度拍字第5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關西│燥坑││四七三─一│林│││五七0五│全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