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理人 陳昆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有無當事人能力,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須待當事人主張或舉證,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係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法院亦無庸裁定先命補正,即應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乙○○清償債務事件,依原告所提出被告甲○○、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被告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於87年3月29日已死亡,被告乙○○亦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於89年3月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甲○○、乙○○均因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