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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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泰銀行)於民國86年1月5日受讓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簡稱新竹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嗣誠泰銀行於94年12月31日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誠泰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新竹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竹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 黃維光 為連帶保證人於86年9月9日與誠泰銀行簽立借據借款2,700,000元,借款期間自86年9月9日起至106年9月9日止,以每個月為乙期,共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同意利息按誠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及所定加減碼標準機動調整,嗣相對人與黃維光與誠泰銀行簽立增補契約書,約定前開借款利息自91年11月20日起變更為按誠泰銀行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4.34%機動計算,若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款項全數清償,並願自遲延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共計積欠本金1,985,071元,自9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據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新竹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業將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誠泰銀行,而誠泰銀行已辦妥抵押權變更登記,且誠泰銀行業更名為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原誠泰銀行借據及增補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建物登記謄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財政部86年1月5日臺財融第0000000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六)字第0940028893號函各乙份及土地登記謄本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95年3月1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今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竹市│崙子││508│建│1638│183/1000│所有權人:張││││││││0│美華183/│││││││││10000持│││││││││分│├───┼──┼──┼─────┼────┼──────┼────────┼──────┤│新竹市│崙子││506-8│建│1│183/1000│所有權人:張││││││││0│美華183/│││││││││1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一│││││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註│├─┼─┼─┼──┼─┼─┼─┼─┬─┼─┼─┼─┼─┼─┼─┼─┼─┼────┼─┼─┤│3││││││││││鋼│││││││平│全│││8│新│竹│78│新│崙││5││五│筋│8│││││8│台││││3│竹│光│巷│竹│子││0││層│混│6│││││6│1││││5│市│路│7│市│││8││樓│凝│‧│││││‧│3│││││││弄││││││房│土│7│││││7│‧│部││││││29│││││││造│3│││││3│8│││││││號││││││││││││││6││││││││││││││││││││││││├─┴─┴─┴──┴─┴─┴─┴─┴─┴─┴─┴─┴─┴─┴─┴─┴─┴────┴─┴─┤│共用部分:崙子段3857建號: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