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2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黃惠蓉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52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5日下午2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九點三厘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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