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 紀玟 承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