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凱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明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啓進 、特選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萬1,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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