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78ND-00068800-0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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