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王欣銣 即 王民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91NZ000000000092NZ000000000793NZ000000000694NZ000000000595NZ0000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