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4號原告 李雪柔
釋雪歌 賴麗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楊雅涵 律師被告 黃薰黎 (原名: 黃茹莉 )
翁加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齡巧 律師複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程昱菁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程昱菁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