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忠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忠意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忠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及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102年
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忠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6、9、10及附表二編號
2、3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一編號1、
3至5、7、8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揆諸上揭說明,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3年7月3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一、二所載之罪,分別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4日│101年10月10日│於101年8月27日為警│││││採尿之時點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250號│第27174號│字第556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03號│101年度簡字第7892號│101年度訴字第22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3日│102年1月15日│102年3月2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03號│101年度簡字第7892號│101年度訴字第2222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9日│102年3月2日│102年4月24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於101年8月27日為警│101年7月7日│101年7月7日│││採尿之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5567號│字第2478號、第2479號│字第2478號、第2479號││││、第2481號、第2482號│、第2481號、第248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22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2日│102年6月3日│102年6月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22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24日│102年8月15日│102年8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30日│101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478號、第2479號│字第2478號、第2479號│字第2478號、第2479號│││、第2481號、第2482號│、第2481號、第2482號│、第2481號、第248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3日│102年6月3日│102年6月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15日│102年8月15日│102年8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478號、第2479號│││││、第2481號、第2482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3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15日│││││確定日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4日│102年3月31日│102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678號│第12717號│第885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2662號│102年度易字第1798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3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2月1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102年度易字第2662號│102年度易字第1798號││││102年度易字第1513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15日│102年12月30日│103年1月14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