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固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被駁回時,即不應准許。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三○四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再審訴訟,業經本院另案認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非有理由,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所為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揆之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童有德法官鄭玉山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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