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聲明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甲○○上列聲明人等因甲○○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或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甲○○、賴佳筠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指定管轄等及法官迴避,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與非原裁定當事人之「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吳昆仁法官蘇振堂法官蕭仰歸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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