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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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聲請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方勝東 與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以伊雖經本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九號裁定選任為方勝東就其與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再抗告訴訟代理人,惟伊之執業事務所位於新竹市,且業務繁忙、路途遙遠,恐無力兼任該訴訟代理人職務,聲請本院另行選任其他律師為方勝東之訴訟代理人。然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請求辭去訴訟代理人之職務有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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