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張瑞賓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鐘原廖杏
張依琳 張小畇 張凱翔 張惠閔 被告 黃建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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