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凃慶昇 被上訴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867,2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2,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家枬┌─────────────────────────────────┐│附表: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編│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小計││號│○○○鎮○○段)│(平方公尺)│(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第136之100地號│7,383│3,200│23,625,600│├─┼────────┼──────┼───────┼───────┤│2│第136之105地號│8,328│3,200│26,649,600│├─┼────────┼──────┼───────┼───────┤│3│第136之106地號│844│3,200│2,700,800│├─┼────────┼──────┼───────┼───────┤│4│第136之107地號│3,423│3,200│10,953,600│├─┼────────┼──────┼───────┼───────┤│5│第136之108地號│8,149│3,200│26,076,800│├─┼────────┼──────┼───────┼───────┤│6│第136之109地號│8,394│3,200│26,860,800│├─┴────────┴──────┴───────┴───────┤│上訴利益金額合計為:116,867,200元(計算式:23,625,600+26,649,600││+2,700,800+10,953,600+26,076,800+26,860,800=116,86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