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富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緝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富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富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5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年11月之範圍。綜上,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核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廖富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7日│102年4月23日│102年4月2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82號│102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9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10月9日│102年10月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9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日期│102年10月21日│103年4月29日│103年7月22日│├───┴───┼─────────────┼─────────────┼─────────────┤│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40│雲林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40│雲林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40│││6號│0號(編號2至5之罪應執行│0號(編號2至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6月26日│102年7月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年度偵字第3919、44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0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102年度易字第628號││├───┼─────────────┼─────────────┼─────────────┤││日期│102年10月9日│102年10月9日│103年1月2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102年度訴字第515號│102年度易字第628號││├───┼─────────────┼─────────────┼─────────────┤││日期│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5日│103年1月28日│├───┴───┼─────────────┼─────────────┼─────────────┤│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40│雲林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40│雲林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40│││0號(編號2至5之罪應執行│0號(編號2至5之罪應執行│7號│││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