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崑福
被 告 謝勝合 律師即 許江安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借款,然依兩造所簽訂之消費性貸款
契約書第10條約定:「…借款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致涉訟時,
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事項,足認兩造間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如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