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192號),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8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19號裁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與前開執行刑接續執行,於97年2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7年3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9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甫於98年10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9年2月4日凌晨2時5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街○號前,見甲○○所有之BVQ-237號重機車停放於路邊,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持自備之機車鑰匙1把插入該機車鑰匙孔並發動電門騎乘離去,而竊取該機車得手並供己代步之用,嗣於同日凌晨3時5分許,乙○○騎乘該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檢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及其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機車鑰匙1把。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又本案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而被害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機車於前揭時地遭被告竊取一節,業經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中證述屬實。此外,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BVQ-237號重機車車籍資料查詢表各1份,查獲及竊盜照片共4張在卷可資佐證(見偵卷第20至25、28、29頁),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事實欄編號一所示之罪經執行徒刑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金錢,竟隨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且其已經有竊盜、毒品等前科,甫於98年間執行完畢,竟於出監後不久即再次犯案,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佳,及其所竊得物品已經被害人取回等情,並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扣案之機車鑰匙1把,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