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131號債權人 張祐程 法定代理人 陳玉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正旺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與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1652號離婚等事件相同,而前開事件業經本院法官於102年2月19日做成101年度家調字第1652號調解筆錄(參見該筆錄影本)。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重覆提起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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