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創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144號),本院茲就被告被訴妨害名譽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邱創峯被訴妨害名譽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有關被告邱創峯被訴妨害名譽部分之記載,案經告訴人 范綱欽 提出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究諸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觀以檢察官起訴書既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參照同法第314條規定,顯見該罪務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當庭表示撤回告訴,則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足憑。揆稽上揭說明,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