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王從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衍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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