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莊東隆
莊精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耀民 等4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貳萬元。
㈡原告民事起訴狀僅經原告莊東隆簽名及蓋章,原告莊精誠則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