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黃淑玲
彭聖孚 邱瑞娥 黃吳月媚 黃四郎 黃義傑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圓映 、 黃鎂銀 、 林鑫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