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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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張炳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巫素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