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51號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林旆君

債務人和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琮恩

債務人 鄒智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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