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程啓明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董事長)代理人 林子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前於民國100年11月2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1月15日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0冊第19頁第
440號)。茲因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於108年7月15日召開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8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臨時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08年8月2日屏府社婦字第1082802890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修正捐助章程第8條部分,業經其以前揭108年8月2日函錄案備查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8年11月15日屏府社婦字第1088094680
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8條,乃將董事會之召開,由每3個月1次改為每半年1次,並降低董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之比例,暨增設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之規定,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謝宏緯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八條│第三章第八條││本法人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本法人董事會每三個月(1、4││由董事長召集之,但必要時得由│、7、10月)開一次常會,由董││三分之一以上董事連署召開臨時│事長召集之,但必要時得由三分││會議。│之二董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