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五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肆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折合銀
元壹佰貳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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