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 陳述 略稱:被告乙○○因與原告之妻 辜瓊慧 發生通姦行為,經原告查獲,並訴請法院偵辦,被告乃與原告達成和解,願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並簽發付款人均為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開元分社,票載日期及金額分別為:⑴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五十萬元、⑵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十萬元、⑶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萬元、⑷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十萬元之支票四紙予原告,詎上開四張支票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而被告乙○○亦置之不理,避不見面,不知去向。爰依和解契約請求權及票據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和解書一件、支票四件、退票理由單十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取調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及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一號刑事判決書。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與原告之妻辜瓊慧發生通姦行為,經原告提出告訴,被告與原告達成民事和解,願賠償原告八十萬元,並簽發付款人均為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開元分社,票載日期及金額分別為:⑴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五十萬元、⑵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十萬元、⑶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萬元、⑷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十萬元之支票四紙予原告,詎上開四張支票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和解書一件、支票四件、退票理由單十二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所涉相姦罪,經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一號妨害家庭事件判決有期徒刑三月,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和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八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