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間國家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國家損害賠償(回復原狀)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為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32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其中關於至1,00
0億元部分,即應納6億6,122萬2,000元,另關於超過1,000億元以外,每10億元中每萬元徵收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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