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靜 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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