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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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為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為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曾定應執行刑│備註││號│││(民國)│決案號│(民國)│││├─┼──────┼─────┼───────┼──────┼───────┼───────┼───────┤│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3│106年11月20日│本院107年度│107年5月17日│前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107年1月23│易字第252號││期徒刑5月│察署107年度執│││2項施用第二│罰金,以新│日13時58分在臺│判決│││字第2287號│││級毒品罪│臺幣1千元│灣苗栗地方檢察││││││││折算1日│署觀護人室採尿││││││││(2次)│前2、3天某時│││││├─┼──────┼─────┼───────┼──────┼───────┼───────┼───────┤│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4│107年2月13日│本院107年度│107年8月23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15時44分回溯96│苗簡字第925│││察署107年度執│││2項施用第二│罰金,以新│小時內之某時許│號判決│││字第3556號│││級毒品罪│臺幣1千元│││││││││折算1日││││││└─┴──────┴─────┴───────┴──────┴───────┴───────┴───────┘